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家全聲字第3號聲 請 人 施玉花
施阿冷相 對 人 施昆山上列當事人間假處分事件,聲請人聲請撤銷假處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3月8日所為之113年度家全字第1號假處分裁定撤銷之。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假處分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命假處分之法院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533條準用第530條第3項規定甚明。上開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家事事件法第51條亦有明定。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等前聲請對相對人施昆山為假處分,經本院以113年度家全字第1號裁定准許等情,業經本院職權調閱該案裁定核閱無訛。茲聲請人等聲請撤銷上開假處分之裁定,依首揭說明,自應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梁晉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不服者,須於收受本裁定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周儀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