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4 年家救字第 41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救字第41號聲 請 人 OOO代 理 人 林伸全律師相 對 人 OOO上列當事人間因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114年度家財訴字第7號),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經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彰化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為此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二、按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末按法律扶助法第63條規定,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前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彰化分會准予扶助證明書(全部扶助)影本在卷足稽,本院復查聲請人尚無其他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情形,而依其聲請狀所載之聲請事實,並非顯無理由,是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應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康弼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蕭秀吉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裁判日期:2025-09-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