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家救字第57號聲 請 人 楊耀勳上列聲請人就否認子女等事件(本院114年度親字第14號),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兩造無正當理由遲誤言詞辯論期日者,除別有規定外,視為合意停止訴訟程序。如於四個月內不續行訴訟者,視為撤回其訴或上訴。前項訴訟程序停止間,法院於認為必要時,得依職權續行訴訟,如無正當理由兩造仍遲誤不到者,視為撤回其訴或上訴。民事訴訟法第191條規定甚詳,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亦有準用。
二、本件聲請人雖聲請訴訟救助,惟本件否認子女事件(本院114年度親字第14號),兩造無正當理由遲誤言詞辯論期日,經本院依職權續行訴訟,兩造仍無正當理由遲誤,業已視為撤回訴訟,堪認顯無勝訴之望,則聲請人本件聲請訴訟救助,即無理由,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王姿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7 日
書記官 呂怡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