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家聲字第33號聲 請 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姓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關於變更子女姓氏事件,專屬子女住所或居所地法院管轄。次按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104條第1項第2款、第6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聲請變更姓氏,惟聲請人設籍於○○○,現因案羈押在法務部○○○○○○○○,顯見聲請人未居住於本院轄區,有聲請人之個人戶籍資料、法院少年前案紀錄表及法院在監在押簡列表在卷可憑。又聲請人現雖因案羈押在法務部○○○○○○○○,然羈押係因國家刑事司法權行使暫時剝奪人身自由之處分結果,非被告主觀自由意願設定住、居所,難認聲請人有久住於○○○之意思。是依上開規定,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屬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楊鑫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曾湘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