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14年度家聲字第41號聲 請 人 姚金鋒上列聲請人就本院114年度家親聲抗字第10號聲請法官迴避,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聲請迴避,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項第1款定有明文,且為家事事件法第51條所準用。茲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2 日
家事法庭審判長 法 官 康弼周
法 官 楊鑫忠法 官 梁晉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周儀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