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家親聲字第16號
114年度家親聲字第40號抗 告 人 A05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A04間酌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等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5年5月20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
查抗告人對於上開2件裁定提起抗告,是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3,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王姿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呂怡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