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家訴聲字第3號聲 請 人 OOO
OOO相 對 人 OOO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中華民國114年2月24日所為114年度家訴聲字第1號民事裁定就相對人甲○○如附表一所示不動產之訴訟繫屬事實登記許可,應予撤銷。
聲請人以新臺幣511,392元為相對人供擔保後,許可就坐落彰化縣○○鄉○○段000地號土地(面積771.33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全部),為本院000年度司家調字第000號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
理 由
一、按訴訟繫屬事實登記之原因消滅,或有其他情事變更情形,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得向受訴法院聲請撤銷許可登記之裁定,民事訴訟法第254 條第1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原告為訴訟繫屬事實登記後,倘其登記之原因消滅(例如原告撤回其聲請或同意被告處分),或有其他情事變更情形(例如本案請求所據之權利嗣後消滅或變更,或經證明確不存在),應許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得聲請撤銷許可登記裁定(同條項修正理由參照)。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因特留分扣減及分割遺產等事件,聲請鈞院裁定供擔保就附表一所示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鈞院以000年度家訴聲字第000號裁定聲請人以新臺幣(下同)5,345,100元為擔保後准予之,惟因擔保金額過高,聲請人無力支應,認現無就系爭不動產全部為訴訟繫屬登記之必要,爰依法聲請撤銷訴訟繫屬事實之許可登記;並僅聲請就附表一編號5之不動產為訴訟繫屬登記等情。
三、經查:㈠聲請人請求特留分扣減及分割遺產等事件(即本院000年度司
家調字第000號)聲請就相對人已為遺囑繼承登記如附表一所示之系爭不動產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本院以000年度家訴聲字第000號裁定准予聲請人供5,345,100元為擔保後訴訟繫屬事實登記,此有上開裁定在卷為憑,而聲請人提起本件撤回聲請,足認本院前囑訴訟繫屬事實登記之原因消滅,其聲請撤銷許可登記,經核自無不合,應予准許。
㈡被繼承人林東戊於民國113年11月2日死亡,兩造為其子女而
為法定繼承人,兩造應繼分比例各為3分之1。又相對人分別於114年1月2日、同年月9日持被繼承人經本院公證處認證之代筆遺囑(下稱系爭遺囑),向彰化縣OO地政事務所、OO地政事務所,就被繼承人所遺如附表一所示之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辦理遺囑繼承登記。惟系爭遺囑指定之分割方法已侵害聲請人之特留分,聲請人業已提起分割遺產等訴訟,依民法第1225條、第767條第1項中段、第821條、第828條第2項、第1164條等規定,向相對人行使特留分扣減權,請求塗銷上開遺囑繼承登記及裁判分割被繼承人遺產,現由本院000年度司家調字第000號受理在案,業據其提出除戶暨現戶戶籍謄本、000年度彰院認字第0000000號認證書(含代筆遺囑)、土地登記第三類及第一類謄本、建物登記第三類謄本等影本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000年度司家調字第000號分割遺產等事件調解案卷查核無訛,堪認屬實。
㈢又依聲請人於前開分割遺產等事件中所提出之民事起訴狀所
載,聲請人乃主張被繼承人之代筆遺囑就系爭不動產及其他財產所做之遺產分配,已侵害聲請人特留分,並類推適用民法第1225條及依同法第767條第1項中段、第828條第2項準用第821條、第759條、第1164條等規定,請求相對人塗銷系爭不動產之遺囑繼承登記,並應辦理繼承登記為兩造公同共有後,再就被繼承人之遺產為分割等情,堪認聲請人就系爭不動產係本於特留分扣減權、所有權而有所請求,其訴訟標的係基於物權關係(最高法院91年度台上字第556號、110年度台上字第203號裁判要旨參照),且系爭不動產之取得、喪失或變更依法應為登記,核與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5項規定要件相符。又聲請人雖已就本案訴訟起訴合法且非顯無理由已為必要之釋明,惟其釋明尚有不足,且本案訴訟之事實尚未經本院調查審理,本院認聲請人應供相當之擔保後,始可就系爭不動產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至於聲請人本案之主張究竟有無理由,應由本案審理後依法認定,並非本件裁定所得審認,併此敘明。
㈣法院定擔保金額而為許可訴訟繫屬事實登記之裁定者,該項
擔保係備供相對人因不當登記所受損害之賠償,其數額應視個案情節,依標的物受登記後,相對人難以利用或處分該標的物所受之損害為衡量之標準。本院審酌系爭不動產經訴訟繫屬登記後,有致處分不易,妨礙交換價值實現之虞,而附表一編號5之不動產價額依聲請人於起訴時之土地公告現值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遺產稅繳清證明書所載之核定價額計算,為4,627,980元,是本件如因訴訟繫屬登記致不能實現,相對人可能遭受之損害,與同額金錢所受遲延利息損失相當。再依聲請人之民事起訴狀所載,本案訴訟之訴訟標的價額已逾150萬元,係屬得上訴第三審之事件,參考少年及家事法院審理期限規則、各級法院辦案期限實施要點規定,繼承之家事訴訟事件第一、二、三審辦案期限分別為2年6月、2年6月、1年6月,合計為6年6月,再依目前銀行定存利率約週年利率1.7%(見本院卷台灣銀行存款牌告利率)計算,認聲請人為相對人提供之擔保金額以511,392元(計算式:4,627,980×1.7%×6.5=511,392,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為適當,此金額亦未逾假扣押或假處分酌定擔保金額標準。是本院認應命聲請人為相對人供擔保之金額,以511,392元為當。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王姿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呂怡萱附表一:
編號 不動產項目 面積及權利範圍 114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元/平方公尺) 價額(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01 彰化縣○○鄉○○段000地號土地 面積2636.13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分之1 3,900元 10,280,907元 02 彰化縣○○鄉○○段00000地號土地 面積0.1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分之1 37,700元 3,770元 03 彰化縣○○鄉○○段00000地號土地 面積6.25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分之1 37,700元 235,625元 04 彰化縣○○鄉○○段00000地號土地 面積1.67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分之1 37,700元 62,959元 05 彰化縣○○鄉○○段000地號土地 面積771.33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分之1 6,000元 4,627,980元 06 彰化縣○○鄉○○段000地號土地 面積34.59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分之1 6,000元 207,540元 07 彰化縣○○鄉○○段000地號土地 面積37.17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分之1 6,000元 223,020元 08 彰化縣○○鄉○○段000地號土地 面積82.41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分之1 6,000元 494,460元 09 彰化縣○○鄉○○段0○號(門牌號碼彰化縣○○鄉○○路○段000號)、權利範圍1分之1建物 總面積144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分之1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遺產稅核定價額310,200元 310,200元 共計 16,446,46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