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家訴字第16號114年度家親聲字第212號上 訴 人 梁欣民
住○○○○區○○○道0段000號00樓 之0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許慧蘭等間請求履行離婚協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5年2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部分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3萬元,應徵裁判費34,366元;非訟部分應徵抗告費1,500元,合計35,86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施錫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嘉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