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家陸許字第3號聲 請 人 OOO相 對 人 OOO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大陸地區離婚判決認可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大陸地區OO省OO市人民法院所為(0000)昆少民初字第0000號民事判決,准予認可。
二、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相對人負擔。理 由
一、按在大陸地區作成之民事確定裁判、民事仲裁判斷,不違背臺灣地區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得聲請法院裁定認可;前項規定,以在臺灣地區作成之民事確定裁判、民事仲裁判斷,得聲請大陸地區法院裁定認可或為執行名義者,始適用之,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4條第1、3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認可大陸地區OO省OO市人民法院所為(0000)昆少民初字第0000號民事判決,業據提出經大陸地區OO省OO市國信公證處予以公證,且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予以驗證之前揭民事判決書及生效證明書等件為證,經核相符,自堪信為真實。本院審核上開判決准兩造離婚之理由,係認兩造長期分居生活,且未能共同養育子女、建立起夫妻感情,感情確已破裂,故准予兩造離婚等語,核與我國民法第1052條第2項規定相符,亦無悖臺灣地區之公共秩序、善良風俗。從而,聲請人聲請認可系爭大陸判決,合於前揭規定及說明,應予准許。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王姿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呂怡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