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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4 年婚字第 64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婚字第64號原 告 甲○○被 告 乙○○訴訟代理人 黃瑋俐律師(法扶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婚姻關係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7月25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33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原告應於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台幣4,5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起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施錫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施嘉玫

裁判日期:2025-06-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