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建字第14號原 告 羽昊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施椘上訴訟代理人 施坤樹律師
盧江陽律師被 告 海利普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宇霖訴訟代理人 張致祥律師
林聖凱律師複代理人 黃光達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於民國114年12月18日宣判,茲因原告於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後具狀撤回起訴,而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范馨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卓千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