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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4 年建字第 14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建字第14號原 告 羽昊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施椘上訴訟代理人 施坤樹律師

盧江陽律師被 告 海利普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宇霖訴訟代理人 張致祥律師

林聖凱律師複代理人 黃光達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於民國114年12月18日宣判,茲因原告於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後具狀撤回起訴,而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范馨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卓千鈴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裁判日期:2025-12-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