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救字第48號聲 請 人 陳士恭相 對 人 富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施夷雯相 對 人 勝遠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施子豪相 對 人 互助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志聖上列聲請人因請求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勞工或其遺屬因職業災害提起勞動訴訟,法院應依其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勞動事件法第14條第2項明定。所謂顯無勝訴之望者,係指聲請訴訟救助之當事人所提起之訴或上訴依其主張之事實於法律上本無獲得勝訴之望,或其起訴或上訴為不合法之情形而言;若尚須經法院調查辯論後,始能知悉其勝負之結果者,不得謂為顯無勝訴之望(最高法院87年度台抗字第660號民事裁定參照)。
二、聲請意旨略以:伊因職業災害起訴請求相對人給付職業災害補償及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且其訴非顯無勝訴之望,爰依法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三、查本件聲請人請求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經本院114年度勞訴字第48號受理在案。且依其主張之事實及證據,尚非顯無勝訴之望。是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核與前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鍾孟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洪婉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