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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4 年法字第 10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法字第10號聲 請 人 張雪如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彰化縣私立快樂天堂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彰化縣私立快樂天堂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下稱快樂天堂基金會)之董事長,因捐助章程第五條修訂變更如附表所示,請求裁定准予變更等語。

二、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是依前揭規定聲請法院就財團之捐助章程為必要處分,或變更財團組織者,應以捐助章程所定財團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或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為要件。而所謂財團之組織不完全,係指財團依捐助章程所設置之董事、監事之組織成員不健全,董監事人數過多或缺額,致影響於財團目的事業之執行及會計事項之稽核而言。又所謂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係指關於財團內部之職員之選舉、財產之用途、資金之存放、支出等關於財團財產之管理方法有欠缺。至非屬上開事項之章程變更,如財團名稱、設立宗旨、業務範圍、目的事業等,則祗需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即可聲請該管法院辦理變更登記,無庸向法院聲請准許(最高法院85年度台抗字第320號裁定、最高行政法院77年度判字第2069號判決、司法院祕台廳㈠字第01199號函釋意旨參照)。

三、經查:㈠快樂天堂基金會於民國112年1月9日召開第1屆第7次董監事視

訊會議,決議修訂捐助章程,此有會議紀錄可憑。又聲請人為快樂天堂基金會之董事長,亦有法人登記證書可稽,屬利害關係人,則聲請人提出本件聲請,於程序上並無不合。

㈡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如附表所示之捐助章程第五條第一項第

四款、第八款,惟該修正條文僅就目的事業內容再作具體描述或增加業務範圍,揆諸首揭法條規定及說明,均非屬財團之組織及重要管理方法之事項,亦與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必要之變更財團組織無涉,財團法人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後,逕向該法人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登記處聲請變更登記即可,毋庸聲請法院裁定。是聲請人此部分之聲請,核與民法第62條、第63條所定得聲請法院為章程之必要處分或變更組織之要件不符,無聲請本院准予變更之必要,是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昕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書記官 蔡宗豪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1 日附表:財團法人彰化縣私立快樂天堂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 條 號 修正後條文 原條文 第五條 本會各項社會福利慈善目的事業如下: 一、關於有往生者而無力善後之喪葬相關事項。 二、關於弱勢兒童、老人、婦女福利事項。 三、關於定期捐款認養國小中低收兒童、協助課業及生活上的需要之事項。 四、關於國內及國際急難救助與清貧醫療費用捐助事項。 五、志願服務之辦理及推廣。 六、接受主管機關指導辦理事項。 七、其他有關社會福利慈善事業事項。 八、配合醫事人員或醫事團體辦理國內及國際醫療救援工作,提供行政協助、志工服務及經費補助等非醫療行為之協助。 前項辦理社會福利慈善事業之支出,不得低於全年基金孳息及其他經常性收入總額之百分之六十。 本會各項社會福利慈善目的事業如下: 一、關於有往生者而無力善後之喪葬相關事項。 二、關於弱勢兒童、老人、婦女福利事項。 三、關於定期捐款認養國小中低收兒童、協助課業及生活上的需要之事項。 四、關於急難救助事項。 五、志願服務之辦理及推廣。 六、接受主管機關指導辦理事項。 七、其他有關社會福利慈善事業事項。 前項辦理社會福利慈善事業之支出,不得低於全年基金孳息及其他經常性收入總額之百分之六十。

裁判案由:捐助章程變更
裁判日期:2025-08-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