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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4 年法字第 12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法字第12號聲 請 人 高秀麗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源埤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財團法人源埤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第五條、第七條、第十條、第十一條准予變更如附表「修正後條文(即依聲請人提出109年7月1日修訂之條文)」所示。

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1,5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因自民國(下同)101年6月至109年6月,財團法人源埤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如其所提「財團法人源埤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新舊對照表 114.6.24」所示條號之條文已有變更,爰依法聲請裁定准予變更等語。

二、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民法第62條定有明文。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3條亦有明定。是依前揭規定聲請法院就財團之捐助章程為必要處分,或變更財團組織者,應以捐助章程所定財團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或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為要件。至非屬上開事項之章程變更,如財團名稱、設立宗旨、業務範圍、目的事業等,則祗需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即可聲請該管法院辦理變更登記,無庸向法院聲請准許(最高法院85年度台抗字第320號裁定、最高行政法院77年度判字第2069號判決、司法院祕台廳㈠字第01199號函釋要旨參照)。

三、經查:財團法人源埤文教基金會為依法設立、登記之財團法人,聲請人為財團法人源埤文教基金會之董事長,財團法人源埤文教基金會於109年6月13日召開董監事會議,通過捐助章程變更等情,有本院依職權查詢之法人登記資料,及聲請人提出之會議紀錄、新舊捐助章程等件可稽,聲請人聲請財團法人源埤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如附表所示條號之條文准予變更,新舊條文如附表所示。本院審酌第五條、第七條、第十條、第十一條,乃董監事職權、人數、會議召集、審定事項期限之變更,性質在於補充財團之組織或管理方法,屬法院得為處分之事項,且與該財團法人之設立目的及民法有關財團法人之規定並無牴觸,是此部分聲請人聲請變更捐助章程,並無不合,應予准許。至於第六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五條之內容,並無變更;另第一條、第二條、第四條則分別為設立依據、業務範圍、地址之變更,與財團之組織不完全、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以及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無涉,此部分逕備主管機關同意備查函,向本院登記處聲請辦理變更登記即可;故聲請人此部分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謝仁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余思瑩附表:新舊條文對照表條號 修正前條文(即依聲請人提出105年2月1日修訂之條文) 修正後條文(即依聲請人提出109年7月1日修訂之條文) 第一條 本基金會依照民法暨教部文教財團法人準則組織之,定名為「財團法人源埤文教基金會」,以下簡稱本會。 本基金會依照民法暨教育部主管主管教育事業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組織之,定名為「財團法人源埤文教基金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本會以鼓勵在學學子努力求學,學習各項技能,培養讀書風氣為宗旨,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下列業務: 一、在學學子獎學金發放。 二、低利就學貸款(限立案低收入戶或單親家庭)。 三、辦理教育、文化、研究、及發明有關之服務活動、課程研習以提升教育、文化、道德生活之水準。 四、其他符合本會設立宗旨之相關公益性教育事務。 本會以鼓勵努力求學,學習各項技能,精益求精,培養讀書風氣為宗旨,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下列業務: 一、在學學子獎學金發放。 二、低利就學貸款(限立案低收入戶或單親家庭)。 三、辦理教育、文化、研究、發明及日常生活相關宣導服務活動、課程研習以提升教育、文化、道德、生活之水準。 四、其他符合本會設立宗旨之相關公益性、教育性、事務。 第四條 本會會址設於彰化縣和美鎮源埤里定南路191巷28號。電話:00-0000000。 本會會址設於彰化縣和美鎮源埤里嘉佃路438巷177號。電話:00-0000000 0000-000000。 第五條 本會設董監事會管理之,董監事會職權如下: 一、基金之籌集、管理及運用。 二、業務計畫之審核及推行。 三、內部組織之制訂及管理。 四、獎助案件的處理與有關辦法之訂定。 五、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之審定。 六、董監事之改選(聘)及解聘。 七、其他重要事項之處理。 本會設董監事會管理之,董監事會職權如下: 一、經費之籌措與財產管理及運用。 二、董事之改選及解任。但捐助章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三、董事長之推選及解任。 四、內部組織之訂定及管理。 五、工作計畫之研訂及推動。 六、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之審定。 七、捐助章程變更之擬議。 八、不動產處分或設定負擔之擬議。 九、合併之擬議。 十、其他捐助章程規定事項之擬議或決議。 第六條 凡本里里民均為基本會員,捐助金額採用累積方式,金額壹萬元以上者為正式會員,將出席會員大會,選舉董監事,本會董事,其總人數五分之一以上應具有與設立目的的相關之專長或工作經驗。 本會董事相互間有配偶或三親等內親屬之關係者,不得超過總人數三分之一。 凡本里里民均為基本會員,捐助金額採用累積方式,金額壹萬元以上者為正式會員,將出席會員大會,選舉董監事,本會董事,其總人數五分之一以上應具有與設立目的的相關之專長或工作經驗。 本會董事相互間有配偶或三親等內親屬之關係者,不得超過總人數三分之一。 第七條 本會會址本董監事會由捐助人選聘之,置常務董事五人,常務監事一人,監事四人,董事十五人,顧問若干人。董監事會得遴選、執行長一人、會計一人、文書藝人,幹事若干人推行會務,以上均為無給職,並報主管機關備查,解聘時亦同。 本會董事、監事連選得連任一次,但期滿連任之董事,不得逾改選董事總人事五分之四。 本會董事長任期每屆四年,連選得連任一次。 本會會址本董監事會由捐助人選聘之,置常務董事一人,常務監事一人,監事三人,董事十五人,顧問若干人。董監事會得遴選、執行秘書一人、執行長一人、會計一人、文書一人,幹事若干人推行會務,以上均為無給職,並報主管機關備查,解聘時亦同。 本會董事、監事連選得連任一次,但期滿連任之董事,不得逾改選董事總人事五分之四。 本會董事長任期每屆四年,連選得連任一次。 第八條 本會董事互選一人為董事長,並內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會。 本會董事互選一人為董事長,並內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會。 第九條 本會董事會每半年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集臨時會議。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充任民間捐助之財團法人董事長、代理董事長及監察人,其已充任者,當然解任,並由主管機關通知法院為登記: 一、曾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規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尚未執行、執行未畢、執行完畢或赦免後未滿二年。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二、曾犯詐欺、背信、侵占或貪污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執行未畢、執行完畢或赦免後未滿二年。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三、使用票據經拒絕往來尚未期滿。 四、受破產宣告或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經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尚未復權。 五、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有前項第五款情事者,不得充任民間捐助之財團法人董事,其已充任者,當然解任,並由主管機關通知法院為登記。 本會董事會每半年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集臨時會議。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充任民間捐助之財團法人董事長、代理董事長及監察人,其已充任者,當然解任,並由主管機關通知法院為登記: 一、曾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規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尚未執行、執行未畢、執行完畢或赦免後未滿二年。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二、曾犯詐欺、背信、侵占或貪污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執行未畢、執行完畢或赦免後未滿二年。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三、使用票據經拒絕往來尚未期滿。 四、受破產宣告或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經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尚未復權。 五、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有前項第五款情事者,不得充任民間捐助之財團法人董事,其已充任者,當然解任,並由主管機關通知法院為登記。 第十條 會議由董事長於每學期受理申請獎學金後召集之,並任主席或三分之一董事提議召集會議,需有過半數董監事出席始得開會。對於議案之表決,以出席董監事過半數同意並經主管機關准許後行之。但左列重要事項之決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董監事之出息,以現任董監事總額過半數同意行之。 一、章程變更之擬議。 二、解散之擬議。 三、基金之動用、以基金填補短絀。 四、代理董事的委託比率「以不超過董事出席人數三分之一為限」召開董監事會之前十日,應將開會通知連同議案送達各董監事,並依規定報請主管機關列席指導,會後並將會議記錄呈報主管機關核備。 會議由董事長於每年元月及五月召集之,每半年開會一次,並任主席或三分之一董事提議召集會議,需有過半數董監事出席始得開會。對於議案之表決,以出席董監事過半數同意並經主管機關准許後行之。但左列重要事項之決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董監事之出息,以現任董監事總額過半數同意行之。 一、章程變更之擬議。 二、解散之擬議。 三、基金之動用、以基金填補短絀。 四、代理董事的委託比率「以不超過董事出席人數三分之一為限」召開董監事會之前十日,應將開會通知連同議案送達各董監事,並依規定報請主管機關列席指導,會後並將會議記錄呈報主管機關核備。 第十一條 本會以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本年度工作計畫及經費收支預算應該在月底以前董監事會應審定下列事項並函報教育部備查,「上年度工作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應於5月底前由董事會審定後,函報教育部備查」事項,報主管機關核備。 一、上年度業務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 二、本年度業務計畫及經費收支預算。 三、財產清冊(含年度捐助人名冊即有關憑據影本)。 本會以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本年度工作計畫及經費收支預算應該元在元月底以前董監事會應審定下列事項並函報教育部備查,「上年度工作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應於5月底前由董事會審定後,函報教育部備查」事項,報主管機關核備。 一、上年度業務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 二、本年度業務計畫及經費收支預算。 三、財產清冊(含年度捐助人名冊即有關憑據影本)。 第十五條 本章程訂於民國八十八年二月二日,並於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一十二日第一次修正,民國一〇一年六月十六日第二次修正,民國109年二月一日適用財團法人法第三次修正,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本章程訂於民國八十八年二月二日,並於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一十二日第一次修正,民國一〇一年六月十六日第二次修正,民國109年二月一日適用財團法人法第三次修正,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裁判案由:捐助章程變更
裁判日期:2025-08-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