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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4 年法字第 5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法字第5號聲 請 人 莊孝盛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彰化縣私立基督教喜樂保育院捐助章程,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0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一、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規定,本件應徵收聲請費用新臺幣(下同)1,500元,扣除聲請人已繳納之1,000元,尚應補繳5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命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

二、聲請人應提出修訂捐助章程之董事會會議記錄(包含簽到表),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14年7月17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徐沛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游峻弦

裁判案由:捐助章程變更
裁判日期:2025-07-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