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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4 年法字第 8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法字第8號聲 請 人 郭永昌上列聲請人聲請捐助章程變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財團法人花壇北玄宮捐助章程第14條准予變更如附件所示修正後條文。

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從而,依民法第62條規定聲請法院就捐助章程為必要之處分者,以財團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為要件;依民法第63條規定為聲請者,係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而聲請變更財團之組織(最高法院85年度台抗字第320號裁定參照)。如不屬於上述事項之章程變更,則祇需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即可聲請該管法院辦理變更登記,無聲請法院處分之必要。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財團法人花壇北玄宮(下稱北玄宮)之董事,北玄宮之捐助章程業於民國114年3月7日經信徒大會通過修正如附件所示,爰請求裁定准予變更捐助章程等語。

三、聲請人為北玄宮之董事,而北玄宮於114年3月7日召開信徒大會,決議將捐助章程變更如附表「修正後條文」欄所示之內容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信徒大會會議紀錄、修正前後捐助章程、法人登記證書為證,堪信屬實。審酌聲請人聲請變更如附件「修正後條文」欄所示第14條內容,係就董事任期所為之修正,核屬財團法人組織及其重要管理方法之變更,聲請人聲請變更捐助章程上開條文,核無不合,應予准許。至於捐助章程第2條僅係變動事務所門牌,與財團法人之組織不完全、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等情無涉,屬無庸法院為處分之事項,故聲請人聲請本院裁定變更此部分章程,應予駁回。

四、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亦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許原嘉

裁判案由:捐助章程變更
裁判日期:2025-07-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