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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4 年消債更字第 152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消債更字第152號聲 請 人即 債務人 陳 芃代 理 人 陳銘傑律師(法扶律師)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即債務人陳芃自民國114年11月27日下午4時起開始更生程序。

本件更生程序之進行由辦理更生執行事務之司法事務官為之。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債務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下同)1,200萬元者,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更生;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負債務者,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應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或向其住、居所地之法院或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計師或其他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一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3條、第42條第1項、第151條第1項、第45條第1項、第1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現任職於永主廚生活料理有限公司,每月薪資收入約28,590元,但須支出個人必要生活費用18,618元,現積欠相對人即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兆豐銀行)等債權人債務總額3,151,646元,以其每月薪資餘額顯不足以清償債務,若本院准予開始更生程序,聲請人願撙節支出提出7,200元,用以清償部分債務,爰依法向法院聲請更生程序等語。

三、經查:㈠聲請人於提出本件更生之聲請前,曾於114年3月28日具狀向

本院聲請前置調解,經本院以114年度司消債調字第125號受理在案,惟調解不成立等節,有本院114年度司消債調字第125號調解不成立證明書在卷可佐,並經本院調取上開前置調解事件卷宗核閱無訛,堪信為真實。則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業經前置調解不成立,已符合消債條例第151條第1項之要件,堪可認定。

㈡聲請人主張其每月收入28,590元乙節,經核其112、113年度

薪資所得分別為313,250元、328,670元,於114年1月至5月薪資每月為28,590元,有稅務T-Road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結果、永主廚公司陳報資料可參(卷第55、51、201頁)。是其每月薪資應為27,064元【計算式:〔313,250+328,670+(28,590x5月)〕29月=27,064元,元以下四捨五入】。又聲請人主張其每月個人必要生活費用18,618元,未據聲請人提供相關憑證為據,惟按債務人必要生活費用,以最近一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倍定之,消債條例第64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衛生福利部公告114年度臺灣省平均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5,515元,乘以1.2倍即為18,618元,是其每月個人必要生活費用以18,618元計算,應為適當。循此,聲請人每月薪資餘額應為8,446元(計算式:27,064元-18,618元=8,446元)。

㈢則本件依如附表所示債權人陳報資料,聲請人尚有如附表所

示債權額(含本金、利息),其債務總額為7,465,028元,以聲請人每月餘額8,446元計算,尚須73.65年方可清償完畢【計算式:7,465,028元÷8,446元÷12月≒73.65年】,確有難以清償之虞,如不予更生重建生活,有違消債條例協助債務人重建更生之立法本意。

四、綜上所述,本件聲請人有不能清償其債務之虞,有藉助更生制度調整其與債權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以重建其經濟生活之必要;復本件查無消債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或第46條各款所定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存在,債務人之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亦未逾1,200萬元,則債務人提出本件更生之聲請,當屬有據,揆諸首揭說明,應予開始更生程序,並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玉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7 日

書 記 官 康綠株附表(幣值:新臺幣):

編號 債權人 債權本金 債權利息 本院卷 1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520,565元 第101-113頁 2 遠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72,188元 811,197元 第115-117頁 147,952元 472,089元 3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329,315元 848,009元(算至114年11月27日) 第119-123、343頁 4 滙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80,448元 933,714元 第125-127頁 5 兆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70,650元 531,507元 第131-148頁 6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264,171元 839,919元 第173-175頁 7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53,318元 789,986元 第187-197頁 2,238,607元 5,226,421元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裁判日期:2025-1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