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4 年消債更字第 266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消債更字第266號聲 請 人即 債務 人 劉永義相 對 人即 債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相 對 人即 債權 人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井琪相 對 人即 債權 人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相 對 人即 債權 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相 對 人即 債權 人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相 對 人即 債權 人 二十一世紀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以明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更生之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債務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下同)1,200萬元者,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更生。再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3條、第42條第1項、第8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即債務人(下稱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積欠之債務總額約1,156,254元,前經本院前置調解不成立(本院114年度司消債調字第343號),目前任職於上佳鑫商行,並從未於大宏工程行任職,亦無領取該事業任何薪酬,不知該事業如何取得聲請人之資料,業已向國稅局提出檢舉。聲請人每月必要生活費18,618元,名下有車牌號碼0000-00、NGU-7338之汽、機車價值各為180,000元、28,000元,並分別為裕融企業、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下分稱裕融、裕富公司)之債權擔保品。現已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故聲請更生等語。

三、按債權人對於債務人之特定財產有優先權、質權、抵押權、留置權或其他擔保物權者,仍應依本條例規定申報債權;有擔保或有物的優先權之債權人,得以預估或實際行使其擔保或優先權後未能受清償之債權,申報為更生或清算債權而行使其權利,消債條例第35條第1項、辦理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15點分別定有明文。經查:

㈠聲請人陳報裕融、裕富公司均為有擔保債權,已如前述,經

上開債權人陳報預估行使後,陳報不足清償之債權額分別為486,732元(評估價值為50,000元,院卷第117頁)、421,932元(無法鑑定價值,院卷第69頁),爰依前開規定,均列入無擔保債權中計算。至廿一世紀資融股份有限公司之商品貸款部分,經聲請人陳報擔保品為手機,本院斟酌該擔保品幾近無價值,亦列為無擔保債權中計算。是聲請人無擔保債務總額為1,162,349元(詳如附表所示)。

㈡聲請人稱每月僅有上佳鑫商行之薪資收入,而其名下帳戶因

涉及詐欺案件,均無法正常使用及存摺補登作業,確有聲請人提出之民國114年1月至10月之薪資袋、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北斗稽徵所書函及檢舉書影本、金融機構存簿明細、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回覆書為證(見院卷第127-145、147-149、169-229、269-283頁);復經本院查無其他薪資、補助、津貼及年金等固定收入,此有聲請人之勞保及就保資料、稅務T-road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結果、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及彰化縣政府回函附卷可查(見院卷第9-53、65、113、115頁)。故以聲請人於上佳鑫商行之薪資作為收入依據。依上開薪資袋所示(計算項目:實付金額+勞健保+強制扣薪+預支薪水),聲請人每月薪資收入約31,440元【計算式:(34,158元+29,658元+31,058元+31,778元+32,158元+30,658元+29,258元+31,558元+31,858元+32,258元)÷10月=31,440元】;而每月必要生活費數額,係依臺灣省115年度最低生活費標準15,515元之1.2倍為18,618元所計算,應屬可採。從而,以聲請人每月收入所得扣除每月必要生活支出,仍餘12,822元【計算式:31,440元-18,618元=12,822元】可供清償。

㈢再查,聲請人稱其名下僅有汽、機車各一台,價值分別180,0

00元、28,000元,有聲請人提出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114年12月11日陳報狀、汽機車行照影本及保單資料在卷可佐(見調解卷第15頁;院卷第121、151、159、165-167頁);復經本院查無其他財產可供清償債務,有卷附之稅務T-road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結果、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查詢資料附卷可稽(見院卷第59、253-263頁)。以現積欠之債務扣除上開汽車價值130,000元(其中50,000元部分,已預先從聲請人債務額中扣除,不再扣除其價值)、機車價值28,000元後,再以每月收入餘額12,822元為清償,約

6.53年即可清償完畢【計算式:(1,162,349元-130,000元-28,000元)÷12,822元÷12月=6.53年】。本院依上開卷證資料及聲請人所陳,審酌聲請人為86年生,現年29歲,有卷附之戶籍謄本可稽(見調解卷第21頁),尚有36年職業生涯可期。

如依其現收入、支出及財產狀況,如盡力工作、撙節開支,應可於退休前清償完畢。倘聲請人有清償意願,參前置調解程序中最大債權人提出之清償方案,係以聲請人陳報之債務總額,分84期,年利率百分之5,月付2,653元(見調解卷第134頁),足認已衡酌聲請人清償能力,提出足以負擔之方案;雖聲請人現遭強制扣薪中,衡以一般通常之常識,其既可正常還款,扣薪即無必要性,債權人即會撤回扣薪之執行(亦可自行向債權人要求撤回扣薪之執行)。是以,聲請人主張其有不能清償情事或不能清償之虞之情形,尚不足取。

四、綜上所述,本件聲請人依其收支及財產狀況,衡酌所積欠之債務數額觀之,並無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之情事,其更生之聲請與消債條例第3條所定要件不合,且其情形又屬無從補正,依首揭法條說明,自應駁回其更生之聲請,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何玉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施惠卿附表:

編號 債權人 金額(元) 備註 1 廿一世紀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27,424元 債務人陳報 (調解卷第11頁) 2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11,522元 債權人陳報 (調解卷第93頁) 3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6,086元 債權人陳報 (調解卷第95頁) 4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421,932元 債權人陳報 (院卷第69頁) 5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486,732元 債權人陳報 (院卷第117頁) 6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8,653元 債權人陳報 (院卷第251頁) 合計 1,162,349元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裁判日期:2026-0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