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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4 年消債更字第 291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消債更字第291號聲 請 人即 債務 人 蕭吉宏代 理 人 白佩鈺律師(法扶律師)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即債務人蕭吉宏自中華民國115年3月9日下午4時起開始更生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債務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下同)1,200萬元者,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更生。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3條、第42條第1項、第45條第1項、第16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即債務人(下稱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積欠銀行之債務及利息高達3,478,516元,前經本院前置調解不成立(本院114年度司消債調字第349號),目前就職於穩豐企業社及億富樂彩券行,並領取租金補助3,200元(匯款至其子之存簿),每月必要生活費18,618元。聲請人名下無汽、機車、股票、期貨及基金等金融資產,僅有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新光人壽)之保單。聲請人今年已59歲,距法定退休尚有6年,已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故聲請更生等語。(見調解卷第13頁;院卷第87-89頁)

三、經查:㈠聲請人主張其任職於穩豐企業社及億富樂彩券行,並領取租

金補助乙節,確有其提出之在職證明書、114年9月至11月之員工薪資表及金融機構存簿明細影本為證(見院卷第89-96、99-100頁)。查上開薪資表所載之實領金額,聲請人於9月領取15,500元及9,425元、10月領取9,893元及9,020元、11月領取12,063元及9,038元,則聲請人每月於穩豐企業社及億富樂彩券行之薪資收入約21,646元【計算式:{(15,500元+9,425元)+(9,893元+9,020元)+(12,063元+9,038元)}÷3月=21,646元】,加計租金補助3,200元後,共24,846元;復經本院查無其他薪資、補助、津貼及年金等固定收入,此有聲請人之勞保就保職保資料、稅務t-road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結果,及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彰化縣政府函覆附卷可查(見院卷第47-57、69、83、85頁),故以每月24,846元作為收入依據。而每月必要生活費數額,係依臺灣省115年度最低生活費標準15,515元之1.2倍為18,618元所計算,應屬可採。是以,聲請人每月薪資收入扣除每月必要生活費,僅餘6,228元【計算式:24,846元-18,618元=6,228元】可供清償。

㈡再查,聲請人之無擔保債權總額為3,546,684元(如附表所示)

。聲請人名下僅新光人壽之保單2筆,保單價值準備金分別為141,798元、385,277元,扣除保單質借之已屆金額313,372元及借款利息22,523元後,仍有191,180元之餘額,有聲請人提供之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函文(見院卷第97-98頁)在卷可佐;復查無其他財產可供清償債務,有卷附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稅務t-road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結果(見院卷第39、63頁)附卷可稽。本院審酌聲請人56年生(見調解卷第11頁,戶籍謄本),現已59歲,僅有6年之職業生涯可期,倘以上開無擔保債務總額及2筆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餘額相互抵扣後,並以每月收入餘額按月清償上開債務,約44.89年始可清償完畢【計算式:(3,546,684元-191,180元)÷6,228元÷12月=44.89年】,顯然其工作至勞動基準法第54條第1條第1項第1款規定之65歲強制退休年齡,仍無法清償上開債務,亦無積蓄負擔退休生活開銷。故堪認聲請人確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當有藉助更生制度調整其與債權人間權利義務關係之必要。再者,聲請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1,200萬元,亦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亦查無有同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或第46條各款所定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存在。故聲請人聲請更生,應予准許,並依首段規定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四、爰裁定如主文所示。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何玉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本裁定業於115年3月9日下午4時整公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施惠卿附表:編號 債權人 金額(元) 備註 1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68,168元 債權人陳報 (調解卷第47頁) 2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384,808元 債權人陳報 (調解卷第61頁) 3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093,708元 債權人陳報 (調解卷第71頁) 合計 3,546,684元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裁判日期:2026-03-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