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消債更字第307號聲 請 人即 債務人 黃淑娥代 理 人 陳銘傑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聲請更生程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即債務人黃淑娥自民國115年3月17日下午4時起開始更生程序。
本件更生程序之進行由辦理更生執行事務之司法事務官為之。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上開法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5條、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上揭規定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條規定,準用於清算程序。查相對人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和潤公司)法定代理人於本件繫屬時變更為陳建州,和潤公司具狀聲明承受本件程序,經本院送達聲請人(卷第221-224、225頁),已生承受程序效果,合先說明。
二、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債務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下同)1,200萬元者,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更生;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負債務者,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應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或向其住、居所地之法院或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計師或其他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一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3條、第42條第1項、第151條第1項、第45條第1項、第1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現任職於佳欣牙醫診所,每月薪資約30,000元,現積欠相對人即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渣打銀行)等債權人債務總額1,113,826元,上開薪資扣除個人必要生活費用18,618元、子扶養費用6,000元,每月薪資餘額顯不足以清償債務,若本院准予開始更生程序,聲請人願撙節支出提出3,500元,用以清償部分債務,爰依法向法院聲請更生程序等語。
四、經查:㈠聲請人於提出本件更生之聲請前,曾於民國114年10月15日具
狀向本院聲請前置調解,經本院以114年度司消債調字第374號受理在案,惟調解不成立等節,經本院調取上開前置調解事件卷宗核閱無訛,堪信為真實。則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業經前置調解不成立,已符合消債條例第151條第1項之要件,堪可認定。
㈡聲請人主張其每月收入30,000元乙節,經其舉證佳欣牙醫診
所在職證明書(卷第277頁)為證,應係可採。又其主張生活必要費用18,618元、扶養費用6,000元乙節,其生活必要費用未逾衛生福利部公告115年度臺灣省平均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5,515元之1.2倍,應係可採;而以上開標準、扶養義務人2人計算其子、女3人(司消債調卷第31-33頁)之扶養費用,其主張應負擔扶養費用6,000元,亦屬有據。循此,聲請人每月薪資餘額應為5,382元(計算式:30,000-18,618-6,000=5,382元)。
㈢則本件依如附表所示債權人陳報資料,聲請人尚有如附表所
示債權額(含本金、利息),其債務總額為1,114,712元,以聲請人每月餘額5,382元計算,尚須17.26年方可清償完畢【計算式:1,114,712元÷5,382元÷12月≒17.26年】,確有難以清償之虞,如不予更生重建生活,有違消債條例協助債務人重建更生之立法本意。
五、綜上所述,本件聲請人有不能清償其債務之虞,有藉助更生制度調整其與債權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以重建其經濟生活之必要;復本件查無消債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或第46條各款所定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存在,債務人之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亦未逾1,200萬元,則債務人提出本件更生之聲請,當屬有據,揆諸首揭說明,應予開始更生程序,並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玉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康綠株附表(幣值:新臺幣):
編號 債權人 債權本金 債權利息 本院卷 1 亞太普惠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7,470元 11,118元 第179-188頁 2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1,745元 100元 第193-195頁 3 創鉅有限合夥 62,440元 4,845元 第203-211頁 52,560元 4,654元 4 二十一世紀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87,198元 第213頁 5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99,988元 5,797元 第215-219頁 6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31,442元 168元 第227-239頁 7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34,252元 9,204元 第245-253頁 8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250,000元 未陳報數額 第399頁 9 典泰土地開發顧問有限公司 96,000元 未陳報數額 第401頁 10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55,731元 未陳報數額 司消債調第85-91頁 1,078,826元 編號1-7合計:35,88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