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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4 年消債更字第 310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消債更字第310號聲 請 人即 債務 人 陳巧樺代 理 人 黃勃叡律師(法扶律師)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即債務人陳巧樺自中華民國115年4月2日下午4時起開始更生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債務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下同)1,200萬元者,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更生。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3條、第42條第1項、第45條第1項、第16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即債務人(下稱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積欠之債務總額約2,604,093元,前經本院前置調解不成立(本院114年度司消債調字第405號)。目前就職於金閣汽車旅館有限公司(下稱金閣公司),無其他兼職收入及領取政府補助、救助及津貼。每月必要生活費18,618元,並負擔一名就學中之子女扶養費8,000元,名下無汽、機車、保單、股票、期貨及基金等資產,已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而聲請更生等語。(見院卷第7-9、147-149頁)

三、經查:㈠聲請人主張其任職於金閣公司,無其他兼職及領取補助金乙

節,並提出民國113年11月至115年1月之薪資袋、勞保(就保、災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及明細、金融機構存簿明細影本等(見院卷第61-89、153-171頁)為證;復查無其他薪資、年金及政府補助等收入,此有聲請人之稅務T-Road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結果、勞保就保職保資料、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及彰化縣政府回函附卷可查(見院卷第107、113-121、189、199頁),故以聲請人於金閣公司之薪資作為收入依據。依上開薪資袋所示之『應領項目』並扣除『請假』後,聲請人平均薪資收入約24,827元【計算式:(24,300元+23,880元+26,546元+24,080元+23,980元+24,320元+25,620元+25,240元+25,890元+25,050元+23,894元+25,260元+24,969元+24,541元+24,839元)÷15月=24,827元】;而每月必要生活費數額,係依臺灣省115年度最低生活費標準15,515元之1.2倍為18,618元所計算,應屬可採。至聲請人稱扶養其子部分,並提出大學在學證明書、就學貸款申請書既約定事項畫面等件(見院卷第9

1、175-177頁)為憑,本院審酌其子為94生之成年人(見院卷第59頁,戶籍謄本),並有就學貸款負擔其學費,聲請人亦未提出其子具無謀生能力及必須給予扶養費之其他資料,故其主張尚難採憑,則不予列入。從而,以聲請人每月收入所得扣除每月必要生活支出,仍餘6,209元【計算式:24,827元-18,618元=6,209元】可供清償。

㈡再查,聲請人主張其財產部分,確有其提出之全國財產稅總

歸戶財產查詢清單(見院卷第51頁)為憑,復經本院依職權調閱聲請人之稅務T-Road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結果(見院卷第101頁),及向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函詢聲請人之有價證券資料等(見院卷第271-281頁),亦查無可供清償之資產。本院衡酌聲請人為66年生,現年49歲,有16歲職業生涯可期,倘以上開收入餘額按月清償無擔保債務總額(如附表),仍約64.6年始可清償完畢【計算式:4,817,443元÷6,209元÷12月=64.6年】。縱使聲請人樽節開銷並工作至法定退休年齡,仍無法清償上開債務,亦難期待其另行累積足以支應退休生活之資產。故堪認聲請人確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當有藉助更生制度調整其與債權人間權利義務關係之必要。再者,聲請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1,200萬元,亦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亦查無有同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或第46條各款所定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存在。故聲請人聲請更生,應予准許,並依首段規定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四、爰裁定如主文所示。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何玉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本裁定已於115年4月2日下午4時整公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施惠卿附表編號 債權人 金額(新臺幣) 備註 1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53,000元 聲請人陳報 (院卷第23、33頁) 2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14,428元 債權人陳報 (院卷第141頁) 3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108,831元 債權人陳報 (院卷第145頁) 4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29,034元 債權人陳報 (院卷第179頁) 5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66,677元 債權人陳報 (院卷第191頁) 6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380,693元 債權人陳報 (院卷第195頁) 7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20,603元 債權人陳報 (院卷第201頁) 8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370,465元 債權人陳報 (院卷第205頁) 9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47,860元 債權人陳報 (院卷第223頁) 10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527,755元 債權人陳報 (院卷第229頁) 11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566,661元 債權人陳報 (院卷第237頁) 12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31,436元 債權人陳報 (院卷第261頁) 合計 4,817,443元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裁判日期:2026-04-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