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聲字第158號聲 請 人 黃義雄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張文蓁間撤銷贈與等事件(案號:114年度訴字第585號),聲請人聲請回復原狀,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3款規定,應徵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鄭舜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卓俊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