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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4 年聲字第 158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聲字第158號聲 請 人 黃義雄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張文蓁間撤銷贈與等事件(案號:114年度訴字第585號),聲請人聲請回復原狀,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3款規定,應徵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鄭舜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卓俊杰

裁判案由:回復原狀
裁判日期:2025-1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