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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4 年聲字第 164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聲字第164號抗 告 人即聲請人 邱建榮上列抗告人聲請發還裁判費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4年12月31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其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謝仁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余思瑩

裁判案由:發還裁判費
裁判日期:2026-0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