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聲字第103號聲 請 人 黃勝全代 理 人 黃紫漩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許聲請人閱覽、抄錄或影印本院110年度訴字第1140號分割共有物事件全卷。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本院112年度訴字第1003號分割共有物事件之當事人,而該案判決係就本院110年度訴字第1140號分割共有物事件之違誤為更正,聲請人為該等案件之被繼承人黃謝㓜之繼承人,為與本院110年度訴字第1140號分割共有物事件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人,為明瞭上開事件情形,爰請求閱覽卷宗等語。
二、按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第2項規定: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
三、聲請人主張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本院112年度訴字第1003號判決為佐,就法律上利害關係已有釋明,本件聲請應予准許,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亦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許原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