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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4 年聲字第 139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聲字第139號聲 請 人 張佳欣

張志遠相 對 人 江明財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停止執行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11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原本、正本之主文第一項第1至2行、第二項第1至2行關於「本院『114』年度司執字第79135號執行事件」之記載,均應更正為「本院『113』年度司執字第79135號執行事件」。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前揭規定,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明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玉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康綠株

裁判案由:停止執行
裁判日期:2025-1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