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4 年聲字第 41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聲字第41號聲 請 人 張全美上列聲請人與蕭聰華等4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112年度訴字第1307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112年度訴字第1307號損害賠償等事件於民國113年2月6日上午11時、民國113年4月24日上午11時10分、民國114年3月4日上午10時45分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前項所示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前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持有法庭錄音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亦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所明定。再按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所定之法庭錄音、錄影,係指法院內開庭所為之錄音、錄影;警詢、偵查、調解程序或其他非關法庭開庭所為之錄音、錄影,均不屬之,法院辦理聲請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內容應行注意事項第1條亦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為明瞭本院112年度訴字第1307號案件(下稱本事件)開庭情形,聲請交付本事件於民國113年2月6日上午11時言詞辯論期日、113年4月24日上午11時10分言詞辯論期日、113年7月31日下午15時38分調解程序期日、113年9月11日下午15時4分調解程序期日、113年12月11日下午15時10分調解程序期日、114年1月14日上午9時10分言詞辯論期日、114年3月4日上午10時45分言詞辯論期日錄音光碟等語。

三、經查:㈠聲請人為本事件之當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本

件無依法令得不予許可或限制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之情形,亦無涉及國家機密或其他依法令應予保密之事項,其聲請交付本事件於113年2月6日上午11時、民國113年4月24日上午11時10分、民國114年3月4日上午10時45分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紀錄,即應准許。惟聲請人另聲請交付本事件於113年7月31日下午15時38分調解程序期日、113年9月11日下午15時4分調解程序期日、113年12月11日下午15時10分調解程序期日之錄音光碟部分,非法院組織法有關法庭錄音、錄影規定所規範之對象,此部分聲請於法無據,不能准許;又其聲請交付114年1月14日上午9時10分法庭錄音光碟部分,前經本院以114年度聲字第21號裁定准許,聲請人無重複聲請必要,是其前開部分之聲請,即不予准許。

㈡聲請人依法所取得之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

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倘有違反,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2項規定,由行為人之住所、居所,或營業所、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處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爰併予曉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4年4月17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玉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就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光碟部分,不得抗告;就不予許可交付法庭錄影光碟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康綠株

裁判日期:2025-04-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