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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4 年聲字第 64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聲字第64號聲 請 人 江志雄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停止執行事件,聲請人對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23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更為裁定如左下:

主 文原裁定廢棄。

理 由

一、按原法院或審判長認抗告為有理由者,應撤銷或變更原裁定,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除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但書所定之聲請事件外,聲請或聲明不徵費用,同法第77條之19分別定有明文。

二、抗告意旨略以:聲請人每月收入約為新臺幣(下同)74,000元,需負擔兩處房租共18,500元,並扶養72歲母親,與前配偶離婚,尚須支付其他生活費用,生活壓力沉重,聲請人無資產或存款,汽車貸款遭執行,現已無車,並有多筆協商失敗債務,113年綜所稅無力繳納現與國稅局及執行署協議分期繳款中,無法負擔聲請費,准予免繳聲請費等語。

三、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114年度司執字第26029號強制執行事件聲請停止執行(114年度聲字第64號),惟查,本院114年度聲字第64號聲請停止執行事件,經核非屬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但書所列各款聲請事件,無庸繳納聲請費,本院於114年5月23日裁定抗告人應繳納聲請費用1500元,尚有未當,應由本院將原裁定撤銷,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謝志鑫

裁判案由:停止執行
裁判日期:2025-06-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