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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4 年聲字第 85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聲字第85號聲 請 人 富邦產險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代 理 人 陳建興

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並應補提訴訟代理人委任狀,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訟參加之聲請。

理 由

一、訴訟代理人,應於最初為訴訟行為時,提出委任書;聲請參加訴訟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69條第1項、第77條之19第4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就上訴人新佳昌通運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益樺通運有限公司、吳明鎮間損害賠償事件,聲請參加訴訟,然未繳納裁判費1,000元,亦未提出訴訟代理人委任狀,故依上開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訟參加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謝志鑫

裁判案由:參加訴訟
裁判日期:2025-09-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