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聲字第85號聲 請 人即 參加人 富邦產險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上列聲請人因本院114年度簡上字第60號上訴人新佳昌通運有限公司、視同上訴人吳明鎮與被上訴人益樺通運有限公司等間損害賠償事件,聲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參加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參加訴訟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同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就上訴人新佳昌通運有限公司、視同上訴人吳明鎮與被上訴人益樺通運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聲請就上訴人新佳昌通運有限公司部分參加訴訟,然未繳納裁判費1,000元,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5日當庭裁定命參加人於5日內補正,有言詞辯論筆錄附卷可憑。參加人逾期迄未補正,有查詢清單可稽,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 鄭舜元
法 官 鍾孟容
法 官 黃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謝志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