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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4 年聲字第 87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聲字第87號聲 請 人 游文義

游文仁游文財

游哲夫

呂瑞崧以上聲請人與相對人陳秀錦等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裁判費,查聲請人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500,680元,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3款之規定,應徵聲請費用3,000元。

二、聲請人之聲請狀未簽名或蓋章,應提出具聲請人等簽名或蓋章之聲請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1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謝仁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命補繳裁判費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用新台幣1,500元。其餘命補正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余思瑩

裁判案由:停止執行
裁判日期:2025-07-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