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聲字第82號聲 請 人 陳春雨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祭祀公業黃亨即公業黄亨間請求確認派下權存在事件(本院114年度訴字第154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於聲請人繳納費用後,交付聲請人本院114年度訴字第154號確認派下權存在事件民國114年4月9日準備程序、民國114年6月12日言詞辯論程序之法庭錄音光碟。
二、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三、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前項情形,依法令得不予許可或限制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者,法院得不予許可或限制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第1項情形,涉及國家機密者,法院得不予許可或限制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涉及其他依法令應予保密之事項者,法院得限制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持有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所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本文、第2項、第3項及第90條之4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受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持有第1項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亦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2、4項所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為完整了解審理過程,爰聲請交付本院114年度訴字第154號確認派下權存在事件於民國114年4月9日、114年6月12日開庭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為上開事件之當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復已敘明理由,且無涉及國家機密或其他依法令應予保密之事項,本院認其聲請交付錄音紀錄,並無不予許可之情形,自應准許。另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4項規定,聲請人就取得之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如有違反,因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2項規定定有罰則,爰併予諭知如主文第二項所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弘仁
法 官 徐沛然法 官 張亦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黃明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