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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4 年聲字第 96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聲字第96號聲 請 人 蔡玉琴代 理 人 陳奕安律師

林孟毅律師相 對 人 國泰翠堤家園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康慧貞相 對 人 張美玉

劉祈福謝黃小甚黃倫玄謝雪珍上六人共同代 理 人 蔡孟翰律師相 對 人 黃森林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選任張家萍律師(住○○市○區○○街○段000號3樓之3)於本院112年度訴字第1267號請求修繕漏水等事件,為相對人即被告國泰翠堤家園管理委員會之特別代理人。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國泰翠堤家園管理委員會原主任委員康惠貞之任期已屆滿,然因本件訴訟繫屬之緣故,因此國泰翠堤家園目前無居民願意擔任主任委員,縱使亦抽籤方式選任主任委員,被抽中之社區居民仍不願意就任主任委員一職,故被告國泰翠堤家園現無法定代理人。為免相對人遲遲未能選任適格之法定代理人代為訴訟行為,導致本件訴訟權益受損,自有為相對人選任特別代理人之必要;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1項規定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以利訴訟之進行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對相對人起訴請求修繕漏水等事件,經本院以112年度訴字第1267號事件受理在案,聲請人主張相對人國泰翠堤家園管理委員會現無主任委員,而有選任特別代理人之必要。經本院函詢社團法人彰化律師公會,獲回覆推薦張家萍律師擔任特別代理人。茲審酌張家萍律師為執業律師,為法律專業人士,當可為相對人為一定法律上之主張,故由張家萍律師為相對人之特別代理人,核屬適當。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言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廖涵萱

裁判案由:選任特別代理人
裁判日期:2025-08-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