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140號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訴訟代理人 陳彧上列原告與被告游麗香等間撤銷遺產分割協議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將裁定駁回其訴:
一、提出彰化縣○○鎮○○○段00地號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異動索引(地號含共有人全部、含他項權利部;以上資料均不可遮蔽)。
二、提出被繼承人「游清淵(應為前揭土地登記謄本所載共有人2人之父)」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依上開資料,查報並補正被告游○○等2人之姓名後,重新繕寫民事起訴狀,並按被告人數提供起訴狀繕本(含證物;日後有相關書狀亦同)。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