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185號原 告 顧木柱被 告 顧文欽
顧銘川李美秀上列原告與被告等間返還贈與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價額(原告陳報之贈與現金、土地及建物予被告等)核定共為新臺幣21,394,82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18,820元。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詳細補陳「訴訟救助」之要件。
依原告提出之財產清單總有73筆不動產(含台中市東區土地及房屋、彰化縣花壇鄉土地);且自稱至少有一分多地農旱地,為何會無資力繳納判費?若逾期不補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其訴訟救助聲請;並將令原告限期內繳納上述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