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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188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188號原 告 呂坤泉訴訟代理人 盧江陽律師

李易哲律師被 告 陳玉枝

彰化縣鹿港鎮農會法定代理人 張家堂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繳費,將裁定駁回其訴:

一、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以民事訴訟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第77條之12分別定有明文。

二、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主張「㈠確認被告陳玉枝當選被告彰化縣鹿港鎮農會第20屆理事之當選無效。㈡確認被告陳玉枝與被告彰化縣鹿港鎮農會第20屆理事之委任關係不存在。」,惟聲明㈠理事身分係基於所屬農會間之委任關係所生,且委任關係依其權利義務之內涵,仍具財產權之性質,顯非單純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故原告請求確認被告當選無效,性質上屬因財產權而起訴(最高法院98年度台抗字第319號民事裁定參照)。至聲明㈡與聲明㈠之經濟目的同一,訴訟標的價額僅核算一筆即足。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805元,扣除前已繳納4500元,尚應補繳1萬6305元。原告應如期繳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裁判日期:2025-05-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