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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1001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1001號原 告 呂景榮被 告 金明興企業工廠股份有限公司(解散)法定代理人 不詳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查封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將裁定駁回其訴: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惟依卷內資料,尚無從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查原告起訴請求就「彰化縣○○市○○段○○○段0000○號建物(下稱系爭建物)之其他登記事項上於民國61年2月1日所載查封登記(下稱系爭查封登記)予以塗銷」,而原告因塗銷系爭查封登記所得受之利益,為其得無限制、自由處分系爭建物並換價之利益。是請原告查報系爭建物之現況市值約多少(並檢附相關證據資料,例如:附近相似物件實價登錄資料;勿包含土地價值)?本院將依前揭查報價額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原告得自行繳足第一審裁判費;或是嗣由本院另作裁定命原告補繳第一審裁判費。

二、提出彰化縣○○市○○段○○○段0000○號之最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61年1月迄今異動索引(建號含共有人全部、含他項權利部;以上資料均不可遮蔽)。

三、提出被告金明興企業工廠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公司設立地址在彰化縣○○市○○路000號)之設立、異動登記資料(需含有最後全體董事、股東等資料)及其法定代理人暨戶籍謄本(如有清算人,應列清算人為法定代理人;若無清算人,則應改列全體董事為法定代理人,並提出清算人或全體董事之戶籍謄本。),以上記事欄均勿省略。

四、依上開資料,查報並補正被告公司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及地址後,重新繕寫民事起訴狀,並按被告人數提供起訴狀繕本(含證物)。原告(與被告公司同址)與被告公司法代(或前負責人)係何關係?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裁判案由:塗銷查封登記
裁判日期:2026-02-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