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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1002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1002號原 告 陳政良訴訟代理人 盧錫銘律師被 告 陳淵澄

陳永隆姚○○上列當事人間確認通行權存在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提出彰化縣○○鎮○○段0000○0000○0000地號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94年1月迄今異動索引(地號含共有人全部、含他項權利部;以上資料均不可遮蔽)。

二、依上開資料,查報並補正被告姚○○姓名。

三、重新確認先位聲明就通行地號部分有否誤載?並予以更正。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裁判日期:2025-1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