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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1002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1002號原 告 陳政良訴訟代理人 盧錫銘律師被 告 陳淵澄

陳永隆姚金玉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確認通行權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不動產估價師鑑價) 核定為新臺幣299萬4099元(此為先位聲明﹥備位聲明228萬543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萬66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裁判日期:2026-0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