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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1006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1006號原 告 陳楷文訴訟代理人 陳柏銓律師被 告 祭祀公業蕭德惠法定代理人 蕭洽濡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0萬448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4487元;又原告另聲請先行調解,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規定,請原告應先繳調解本件聲請費2000元;若調解不成立,原告應於該日後7日內,再行補繳第一審裁判費差額即1萬2487元(扣除2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裁判日期:2026-0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