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1008號原 告 賴玉雲被 告 賴贊烈
賴贊泉賴明源賴張素蓮賴明宏
賴明義賴靚瑜賴惠娟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繳費或補正,將裁定駁回其訴: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85萬9519元【計算式:(698地號面積705.02㎡ × 114年度土地公告現值1萬5505元/㎡ × 原告權利範圍1/2)+(699地號面積1637.35㎡ ×114年土地公告現值7810元/㎡ × 原告權利範圍1/2)≒1185萬9519元】,故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萬4868元,請原告如期繳納。
二、查報並說明:⒈土地現況(彩色近照及遠照,勿以Google街景圖取代)。
⑴就698地號部分:
依土地登記謄本所記載至少有6棟房屋,故請就該地上之房屋或地上物等,應逐個提出現況彩色照片,依序查報現有無人使用?如有,為何人所有或使用?現做何使用?及將約略坐落位置圖示在另紙地籍圖影本上。6棟房屋部分則應一併查報門牌號碼(並陳報同段含同段335、336建號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
⑵就699地號部分:
該地為農牧用地,請以另紙地籍圖影本標示現況土地上各共有人分別占用位置(房屋、地上物或種植作物等),及對應之現況彩色照片。
⒉現行出入道路名稱(另紙圖繪標示在地籍圖影本上,並提出現況道路照片為佐)。
三、上開系爭699地號土地為農牧用地(耕地),能否依農業發展條例規定為原物分割?若是可以,最多可分割多少筆?建議原告宜先向員林地政事務所查詢。
四、彰化縣○村鄉○○段000○000○000○000○000○000地號土地與本件兩筆土地關係否?(再向東即是似為道路)並提出該土登記第一類謄本。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