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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1012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1012號原 告 詹巨鵬訴訟代理人 王佑中律師被 告 詹益瑞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優先購買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繳費,將裁定駁回其訴: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14萬3269元【計算式:聲明第1項210萬元(聲明第2項與聲明第1項之經濟目的相同無需重覆課徵)+聲明第3項104萬3269元=314萬326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8355元,請原告如期繳納。

二、提出彰化縣○○鄉○○段00000地號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113年1月迄今異動索引(地號含共有人全部、含他項權利部;以上資料均不可遮蔽)。

三、查報該土地之地上物現況(並附詳細彩色照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裁判日期:2026-0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