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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1013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1013號原 告 林焜煜

陳懷哲陳秋展

龍陳鳳英共 同訴訟代理人 劉嘉堯律師被 告 陳文歸

薛陳美智陳麗貞陳麗聰陳麗珍陳麗昭陳麗宣周佳蓉周政宏

周佳君周政毅袁子才袁子文林平河林明灼林明昇林敬堯林文偉林雪芳陳秋文陳秋璋陳秋呈袁陳月英詹豐澤詹昌達詹蕙名詹蕙帆詹順喜詹瑰娟詹雯淋詹陳秀詹聰柱詹孫科詹皓宇詹皓州詹才萱詹鎰安詹茂松羅文吉羅文雄羅麗鈴雷畫森雷蕙菁雷蕙禎雷千慧林詹美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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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吳秀聰陳建龍陳宇翔陳建印陳俊合陳俊錫陳俊賢羅陳志美陳順富陳聰源陳秋林陳淑真陳珮珊李黃腰李勝傑李勝鴻李昭崇蘇李民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或未繳費,將裁定駁回其訴: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3萬7813元【計算式:(43地號面積5749.38㎡ × 114年度土地公告現值2800元/㎡ )+(44地號面積968.86㎡ × 114年土地公告現值6200元/㎡)× 原告分割後潛在應有部分(1/10+1/70+1/40+1/10)≒193萬7813元】,故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4198元,扣除前已繳納6050元,尚應補繳1萬8148元。

二、提出彰化縣○○鄉○○段00○00地號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114年1月迄今異動索引(地號含共有人全部、含他項權利部;以上資料均不可遮蔽),及地籍圖謄本(宜就系爭土地及周邊部分之圖示放大)。【註:原告所提土地登記謄本之列印時間在114年8月1日,考量本件人數較多,以及起訴狀附表所載之部分被告住居所有不明或不完整(例如:「詹昌達 住臺中市烏日區環河路4段」恐無法合法送達繕本),故建議重新請領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並依第三項、第四項之內容補正、核對。】

三、提出前項地號土地之全體共有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如上開土地共有人中有亡故者,亦應一併提出該被繼承人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宜載明出生別順序、出生或(及)死亡日期),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務必按前揭繼承系統表之順序排放);暨提出向該管法院查詢其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資料(該被繼承人於民國103年6月1日後死亡者,得至司法院家事事件公告專區以「姓名+身分證字號」或「身分證字號」查詢後列印取代之)。並列該全體繼承人為被告。

四、請原告依上開資料,重為查實核對當事人資料。如有修改必要,則請一併修正民事起訴狀,及按被告人數提供繕本(含證物)。

五、查報並說明:⒈土地現況(彩色近照,勿以Google街景圖取代)。上如房屋

、地上物等,應逐個提出現況彩色照片,宜依序查報現有無人使用?何人所有或使用?現做何使用?及將約略坐落位置圖示在另紙地籍圖影本上。房屋部分則應一併查報門牌號碼。土地範圍甚大,上似有「德修堂」、「餘三館」是何建物?古蹟?宜向縣政府查詢。

⒉現行出入道路僅永靖鄉中山路1段515巷?或有其他?

六、上開系爭43地號土地為農牧用地(耕地),能否依農業發展條例規定為原物分割?若是可以,最多可分割多少筆?建議原告宜先向員林地政事務所查詢。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裁判日期:2026-0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