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1018號原 告 盧榆秦
盧巽綠被 告 加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盧昆南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股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1萬5011元(455萬9069元+345萬5942=801萬501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萬5334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同時,提出被告公司之設立、異動、股東資料;及原告二人持有該公司股份數之證明(從民國100年迄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