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115號原 告 蕭兆銓訴訟代理人 陳佳鴻律師被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法定代理人 曾國基被 告 彰化○○○○○○○○法定代理人 劉玉株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土地所有權存在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繳費或補正,將裁定駁回其訴: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附表所示五筆土地)共計為新台幣667萬164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7萬9656元(新制),原告應如期繳納。
二、原告應補正下列:㈠提出附表所示地號土地之重測前(含日據時代)之舊登記簿
謄本、異動索引(地號含共有人全部;以上資料均不可遮蔽),及地籍圖謄本影本。
㈡查報土地現況供何使用?(附彩色照片,並詳說明)㈢補起訴狀原證1「系統表」全部成員之戶籍(除戶、現戶)謄本全部(包括日據或舊手抄本及現今;記事欄均勿省略)。
㈣再影印清晰原證4之資料。㈤訴之聲明第一項,確認...被繼承人蕭清通之「全體繼承人」
公同共有,明確顯示其姓名!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王宣雄附表:
土地 編號 坐落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地號 1 彰化縣 社頭鄉 保黎段 903 2 彰化縣 社頭鄉 保黎段 903-1 3 彰化縣 社頭鄉 保黎段 903-2 4 彰化縣 社頭鄉 保黎段 904 5 彰化縣 社頭鄉 保黎段 9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