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126號原 告 陳西庚上列原告與被告陳群生之繼承人等間確認通行權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8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按「因不動產役權涉訟,如係不動產役權人為原告,以需役不動產所增價額為準;如係供役不動產所有人為原告,以供役不動產所減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5定有明文。次按鄰地通行權之行使,在土地所有人方面,為其所有權之擴張,在鄰地所有人方面,其所有權則因而受限制,鄰地通行權訴訟標的之價額,如主張通行權之人為原告,應以其土地因通行鄰地所增價額為準。又袋地通行權及管線安設權為不同訴訟標的,訴訟標的價額應合併計算,其價額分別以通行袋地及安設管線所增價額為準(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8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13號研討結果參照)。
二、依上開說明,是請查報原告土地(即760、765地號),因通行被告土地(即757、761地號)及開設道路、埋設管線等,原告土地所可增價額為若干(需檢附相關證據資料)?或具狀表示願意付費聲請簡易鑑定?【註:依現實務作法,建議就此部分作簡易鑑定。】
三、就原告主張通行路線,請自「系爭760→757地號土地之方向銜接至現行道路(中寮路)」及「系爭765→761地號土地之方向銜接至現行道路(中寮一路)」,依序拍攝現況彩色照片(並說明)。如通行路線上有地上物等,亦應一併查明為何人所有或使用。
四、提出被繼承人「陳群生(彰化縣○○鎮○○段000地號土地登記謄本所載地址為彰化縣○○鎮○○○000號)」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五、如前項繼承人中有亡故者,亦應一併提出該被繼承人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宜載明出生別順序、出生或(及)死亡日期),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務必按前揭繼承系統表之順序排放);暨提出向該管法院查詢其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資料(該被繼承人於民國103年6月1日後死亡者,得至司法院家事事件公告專區以「姓名+身分證字號」或「身分證字號」查詢後列印取代之)。並列該全體繼承人為被告。
六、依上開資料,查報並補正被告姓名及地址後,重新繕寫民事起訴狀,並按被告人數提供起訴狀繕本(含證物;日後有相關書狀亦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