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126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126號原 告 陳西庚被 告 陳永春

陳正雄黃輝雄陳劉麗蓮陳博鴻(兼陳群生之繼承人)

陳文章

陳順情陳佩秀陳進益陳博鍊(兼陳群生之繼承人)

陳文聰(陳群生之繼承人)

陳福順(陳群生之繼承人)

陳美雲(陳群生之繼承人)

陳佳雲(陳群生之繼承人)

陳曾翠英(陳群生之繼承人)上列原告與被告等間確認通行權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310萬5934元(依不動產估價師事所鑑定報告),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萬7887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裁判案由:確認通行權等
裁判日期:2025-05-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