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247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247號原 告 陳肇浩訴訟代理人 謝崇浯律師被 告 張萬勝上列當事人間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2萬元(詳如原告起訴書「事實及理由、三」所載),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694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補提坐落彰化縣○○鎮○○段000○000○000○000○000○000地號土地之地籍圖謄本影本;被告如何取得地上物之資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裁判日期:2025-05-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