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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25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25號原 告 梁淳熙被 告 梁崇實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權利金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繳費或未補正,即裁定駁回其訴: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1790元,請原告如期繳納。

二、原告應迅提出下列資料:㈠最近一期「三七五租約」之影本(清晰、內容全部)。

㈡所稱耕地「買賣契約書」之影本(清晰、內容全部)。

㈢前項耕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異動索引(地號含共有人全部、含他項權利部;以上資料均不可遮蔽)。

三、請原告查報、說明:㈠起訴狀原告所稱「祖先」有三七五承租,究是何人?並提出

他的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㈡原告稱當時以訴外人梁江北(歿)之名義,向地主承租耕地

,原因為何?何不以原告或原告之父的名義向地主承租耕地?㈢210萬元的權利金如何計算(應列計算式、說明之)?

另原告稱梁江北死亡後,耕地名義人現改為被告梁崇實及訴外人梁崇源,訴外人有給予原告權利金嗎?㈣本件請求權基礎為何(依據何法律規定作請求)?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裁判案由:返還權利金
裁判日期:2025-0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