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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264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264號原 告 林畑訴訟代理人 張鈺奇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張**等間確認通行權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5日內,補正下列第三、四、五項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按「因不動產役權涉訟,如係不動產役權人為原告,以需役不動產所增價額為準;如係供役不動產所有人為原告,以供役不動產所減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5定有明文。次按鄰地通行權之行使,在土地所有人方面,為其所有權之擴張,在鄰地所有人方面,其所有權則因而受限制,鄰地通行權訴訟標的之價額,如主張通行權之人為原告,應以其土地因通行鄰地所增價額為準。

二、依上開說明,是請查報原告土地(即320地號),因通行被告土地(即296、301、1112-1地號),就原告主張先、備位之2個通行方案,原告土地所可增價額各分別為若干(需檢附相關證據資料)?【註:原告雖自行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830元,惟先、備位聲明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規定,須擇其中價額最高者始能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而原告既已具狀表示願意付費聲請簡易鑑定,本院將先行送請簡易鑑定,再命原告補繳裁判費。】

三、提出彰化縣○○市○○段000○000○000000○000○0000地號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地號含共有人全部;以上資料均不可遮蔽)。及1112-1地號土地使用分區明。

四、提出前項地號土地之所有或全體共有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如上開土地所有或共有人中有亡故者,亦應一併提出該被繼承人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宜載明出生別順序、出生或(及)死亡日期),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務必按前揭繼承系統表之順序排放);暨提出向該管法院查詢其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資料(該被繼承人於民國103年6月1日後死亡者,得至司法院家事事件公告專區以「姓名+身分證字號」或「身分證字號」查詢後列印取代之)。並列該全體繼承人為被告。

五、依上開資料,重為查實核對當事人資料。查報並補正被告姓名及地址後,重新繕寫民事起訴狀,並按被告人數提供起訴狀繕本(含證物;日後有相關書狀亦同)。

【註:被告之人別資料尚有不明時,繕本部分得待補正時再行提出。】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裁判案由:確認通行權等
裁判日期:2025-04-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