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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266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266號原 告 游雪紅

游淑娟被 告 公業游尼法定代理人 游國賢

游春安游心語游志鏞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派下權存在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繳費或補正,裁定駁回其訴: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確認祭祀公業派下權存在與否事件,係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依該祭祀公業之總財產價額中訟爭派下權所佔之比例,計算其價額。據此,本件原告起訴請求「確認原告對被告公業游尼之派下權存在」,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主張其在訟爭派下權所占之比例(或誤認其為派下員之占有比例),計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再依「修正後」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及114年1月1日施行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153萬7545元【計算式:〔(655地號土地面積1380.7㎡ × 114年度土地公告現值6000元/㎡)+(654地號土地面積7293.72㎡ × 114年度土地公告現值1萬4500元/㎡)+(641地號土地面積2478.03㎡× 114年度土地公告現值4300元/㎡)+(635地號土地面積1663㎡ × 114年度土地公告現值1萬1000元/㎡)〕 × 原告稱其所占比例為2/186≒153萬754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9518元,原告應如期補繳。

二、提出彰化縣○○市○○段000○000○000○000地號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異動索引(地號含共有人全部、含他項權利部;以上資料均不可遮蔽)。

三、提出「公業游尼」之全體派下員名冊(影本)。

四、提出被繼承人「游籐松〔歿,即本件原告游雪紅(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及游淑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父〕」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裁判案由:確認派下權存在
裁判日期:2025-07-23